【代書另製作假契約申請貸款  構成偽造文書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2年6 月18日101年度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
張XX自民國85年間起以代書為業,並因業務往來,結識94年7月間起任職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東門分行擔任房屋貸款業務之銀行職員翁XX(共同違反銀行法部分,另案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

張XX於95年11月間,負責處理蔡XX以新臺幣(下同)380萬元購買陳XX名下臺北縣○○鎮(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 0巷0號3樓之房屋買賣事宜,為協助蔡XX提高向銀行之貸款額度,張XX、蔡XX間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蔡XX對本件係經銀行職員共犯並不知情,其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另案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由張XX於95年11月20日另製作一份仲介專案貸款之合約書,買賣價款虛增為480萬元,並盜用賣方陳XX之印章蓋用印文,偽簽「陳XX」之署押貳枚於該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及附件上,而偽造完成陳XX以上開不實價格出售房屋之意之私文書,交與有犯意聯絡之翁XX。

張XX、翁XX二人另藉聯邦銀行所推出三大仲介專案貸款授權由分行自行辦理估價,無庸經總行進行鑑價程序之漏洞,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95年11月23日,由翁XX在其業務上製作之聯邦銀行不動產鑑估報告書上,將房屋價值高估為477萬5,8 47元之不實登載,於95年12月4日連同前開偽造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及附件(下稱系爭不動產買賣合約書)一併持以向聯邦銀行申請貸款440萬元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陳XX及聯邦銀行之財產及對客戶信用評估之正確性,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致使聯邦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房地客觀上具有該價值,於95年12月6日同意核撥貸款380萬元予蔡XX,致生損害於聯邦銀行之財產。

該貸款核撥後,張XX、翁XX即藉此向蔡XX收取核貸金額百分之二以獲利。

案經聯邦銀行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2年6 月18日以101年度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判決張祈祥共同銀行職員,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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