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時,簽了一份離婚協議書並且有經過公證,財產分配裡面有提到女方須將她名下房子出售後的四分之一給男方,若女方不出售房屋,便要支付男方此棟房屋市價的四分之一。
如今女方靠著微薄收入過日子,還要付房貸,心想如果賣屋就沒有房子住了,但男方一直在催討當初說好的四分之一,並且發律師函催討,於是女方想說能否分期支付這筆費用或是她將財產移轉他人就不用付這筆錢呢?
雙方離婚時,簽了一份離婚協議書並且有經過公證,財產分配裡面有提到女方須將她名下房子出售後的四分之一給男方,若女方不出售房屋,便要支付男方此棟房屋市價的四分之一。
如今女方靠著微薄收入過日子,還要付房貸,心想如果賣屋就沒有房子住了,但男方一直在催討當初說好的四分之一,並且發律師函催討,於是女方想說能否分期支付這筆費用或是她將財產移轉他人就不用付這筆錢呢?
新聞報導:
[1名李姓男子在台北市租屋,不料2014年母親因罹患乳癌跳樓輕生,事後房東徐姓男子要賣屋,開價2990萬元,買家果然以凶宅為由,要求降價,最後以2225萬元成交,徐姓男子損失700多萬,不甘損失,轉向李姓男子求償200萬元,不過,法官卻以「沒有冤屈,自願跳樓,不算是凶宅」,求償敗訴。
房東應注意設備及環境安全,熱水器如裝在室內,應改裝成
----------
某大廈管委會同意4家電信業者在頂樓架設基地台。
頂樓的社福團體員工表示:「我們在大廈有20戶,3戶在頂樓,近幾年陸續有租戶反映,疑似因頂樓的基地台,讓大家身體健康每下愈況,甚至還有2、3人得到癌症,懷疑與基地台的電磁波有關。」頂樓社福團體以未經同意,打官司要求拆除。
新北市一處大樓社區陳姓住戶,住處經常傳出各類噪音,令同棟及鄰棟住戶難以忍受,管委會在2008年11月間就曾向當時的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但對方未出席且噪音問題一直未改善,鄰居集體連署,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住戶大會)前年四月中旬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陳姓住戶搬家,管委會同年六月發函給陳姓住戶要求改善未果後,去年向台北地院正式提告,訴訟期間陳姓住戶仍不出庭。
合議庭指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廿二條規定:
桃園市丁姓女子買屋不滿2年又賣出,為了省102萬元奢侈稅,先收定金後和買方約好待半年後滿 2年再交屋,被北區國稅局查獲,補稅外再依惡性逃稅規定加罰2.5倍,共計357萬元。丁女認為罰太重,打行政訴訟抗罰,昨(23)日被法院判決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