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處大樓社區陳姓住戶,住處經常傳出各類噪音,令同棟及鄰棟住戶難以忍受,管委會在2008年11月間就曾向當時的新店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但對方未出席且噪音問題一直未改善,鄰居集體連署,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住戶大會)前年四月中旬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陳姓住戶搬家,管委會同年六月發函給陳姓住戶要求改善未果後,去年向台北地院正式提告,訴訟期間陳姓住戶仍不出庭。

合議庭指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廿二條規定:
「住戶違反法令、規約且情節重大時,需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促請改善,若住戶三個月內仍未改善,才能以住戶大會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但這件官司卻是住戶大會先通過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管委會再發函要求住戶改善,先後順序不符法律規定,且管委會也未提出證據證明住戶大會決議前,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就曾要求對方改善,因此判決管委會敗訴,陳姓住戶不必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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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要趕走惡鄰除了要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所定各款之一外,也有一定的法定程序,須「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始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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